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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事被告人可以查阅诉讼案卷 |刑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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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注:
《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但并没有明确被告人本人能否查阅,导致这个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出现争议。对此,本号进行了专门的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2月24日印发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显然,《办法》没有对当事人本人查阅案卷作出规定。2005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鄂高法[2005]260号),最高法于2005年9月15日答复如下: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进一步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至此,问题明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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